
面向个人消费者的在线产品销售
本通用销售条款适用于在 Pastel 网站上达成的所有交易。
www.pastelfamily.com 网站是由以下主体提供的一项服务:
FPH — SARL à associé unique (EURL) au capital de 177 000 € 公司
地址:2 rue Percheronne 28000 Chartres, France
网站网址:www.pastelfamily.com
电子邮箱:contact@pastelfamily.com
SIREN 932 293 129 — SIRET (siège) 93229312900015 — RCS Chartres 932 293 129 — TVA intracommunautaire FR23932293129
出版负责人:François Petit,经理。
托管服务商:Amazon Web Services, Inc.,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 +1 206 266 1000
www.pastelfamily.com 网站销售以下产品:Super Pastel 订阅(每月 5,99 €(含税),无合约期限:无限量生成可打印的个性化定制数字海报 + 每个月度周期 10 次绘画视频动画),以及附加动画包(25、50 或 100 次动画,一次性付款)。视频动画由人工智能服务根据客户上传的绘画生成;其呈现效果可能因每次生成而有所不同。
数字内容、服务与撤销权:海报和动画均为通过电子方式(下载、电子邮件、在线展示)提供的数字内容,不涉及实物寄送。根据法国消费法典第 L.221-28 条(第 1 项和第 13 项),客户明确要求自订阅或购买之时起立即执行订阅及内容的提供,并承认自执行开始(首次生成海报或动画,或订阅周期开始)之时起即丧失其撤销权。
客户声明在下单之前已知悉并接受本通用销售条款。因此,确认订单即视为接受本通用销售条款。
第 1 条 - 原则
本通用条款完整表述了双方的全部义务。据此,买方被视为无保留地接受这些条款。
本通用销售条款的适用排除其他任何条款,特别是适用于门店销售或通过其他分销与营销渠道进行销售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在 Pastel 网站上查阅,如有需要,其效力优先于任何其他版本或任何相矛盾的文件。
卖方与买方约定,本通用条款专门约束双方之间的关系。卖方保留随时修改其通用条款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自在线发布之时起生效。
如某项销售条款有所缺失,则视为受总部设于法国的公司所在的远程销售行业现行惯例约束。
本通用销售条款在其可能被修改之前始终有效(持续更新)。
第 2 条 - 内容
本通用条款旨在界定卖方通过 Pastel 网站向买方在线销售商品的框架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款仅涉及在 Pastel 网站上进行、且仅在法国本土或科西嘉岛交付的购买。如需向海外省及海外领地(DOM-TOM)或国外交付,请发送邮件至以下邮箱:contact@pastelfamily.com。
这些购买涉及以下产品:Super Pastel 订阅和动画包。其内容仅为在线提供的数字内容和服务:不进行任何实物交付。
第 3 条 - 合同订立前的信息
买方确认,在下单及订立合同之前,已以清晰易懂的方式获知本通用销售条款以及法国消费法典第 L. 221-5 条所列的全部信息。
以下信息将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买方:
- 商品的基本特征;
- 商品的价格和/或价格的计算方式;
- 如适用,所有额外的运输、交付或邮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可能应付的费用;
- 在合同未立即履行的情况下,无论价格如何,卖方承诺交付商品的日期或期限;
- 有关卖方身份、其邮政、电话和电子联系方式及其经营活动的信息,有关法定保证、数字内容功能以及(如适用)其互操作性的信息,以及有关保证的存在与实施方式及其他合同条件的信息。
第 4 条 - 订单
买方可通过在线目录并使用其中的表单进行在线下单,购买任何产品,以现有库存为限。
如所订购的产品或商品无货,买方将会被告知。
为使订单生效,买方须点击指定位置以接受本通用条款。买方还须选择交付地址和交付方式,并最终确认支付方式。
销售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最终成立:
- 卖方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接受订单的确认之后;
- 且卖方收讫全部价款之后。
任何订单均视为接受在售产品的价格和描述。就此点的任何异议,将在可能的换货以及下述保证的框架内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未付款、地址错误或买方账户存在其他问题时,卖方保留在问题解决之前冻结买方订单的权利。
关于订单跟踪的任何问题,买方可在以下时间通过邮箱 contact@pastelfamily.com 联系:周一至周六,9 时至 20 时,或发送邮件至卖方以下邮箱:contact@pastelfamily.com。
第 5 条 - 电子签名
买方在线提供银行卡号并最终确认订单,即构成买方同意的证明:
- 订单所载应付款项的应付性;
- 对所进行的全部操作的明确签署与接受。
如遇银行卡被欺诈使用,买方应在发现该使用行为后立即采取行动。
第 6 条 - 订单确认
卖方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提供订单确认。
第 7 条 - 交易凭证
在卖方信息系统中以合理安全条件保存的电子记录,将被视为双方之间沟通、订单及付款的凭证。订单和发票的归档存储于可靠且持久的介质上,可作为证据出示。
第 8 条 - 产品信息
受本通用条款约束的产品,是指出现在卖方网站上、并标明由卖方销售和发货的产品。这些产品以现有库存为限提供。
产品的描述和展示力求尽可能准确。但如在展示中出现错误或遗漏,卖方不承担责任。
产品照片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第 9 条 - 价格
卖方保留随时修改其价格的权利,但承诺按下单时所标示的现行价格执行,以该日期的可供货情况为前提。
价格以欧元标示。价格不含交付费用,交付费用将额外收取,并在确认订单前予以标明。价格已计入下单当日适用的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的任何变动将自动反映在网店产品的价格上。
如新设或修改(无论上调或下调)一项或多项税费或摊派(尤其是环境类),此变动可能反映在产品的销售价格上。
第 9 条之二 - Super Pastel 订阅
Super Pastel 订阅的期限为一个月,并在每个月度到期日自动默示续订。价格(截至本条款订立之日为每月 5,99 €(含税))在每个到期日通过安全支付服务商 Stripe 自动扣款。
订阅包括:无限量生成个性化定制数字海报(以合理的个人使用为限),以及每个月度周期 10 次绘画视频动画。动画额度在每个到期日清零;未使用的动画不结转至下一周期。每幅绘画只能生成动画一次;生成的动画此后保持可用,不再重复计数。
附加动画包(25、50 或 100 次)为一次性付款购买;动画包中的动画不会过期,并与客户账户绑定。动画一经使用,既不可转让,也不可退款。
解约:客户可随时通过其“账户”空间(Super Pastel 栏目中的“管理我的订阅”)解约,无需支付费用,也无需说明理由;该入口可访问 Stripe 管理门户。解约于当前月度周期结束时生效:在该日期之前,各项权益仍然有效,此后不再进行任何扣款。已就当前周期支付的款项不按比例退还,但不影响法定保证。
如某一期付款失败,订阅权益的使用可能被暂停;若仍未完成补缴,订阅可能被终止。
第 10 条 - 支付方式
这是一份附带付款义务的订单,即下单意味着买方须支付款项。
为支付其订单,买方可自行选择卖方提供并在其网站上列出的全部支付方式。买方向卖方保证,在确认订单时,其拥有使用所选支付方式可能需要的相关授权。如经官方认可的机构拒绝银行卡付款授权,或发生未付款情形,卖方保留暂停一切订单处理和交付的权利。特别地,对于此前未全部或部分支付某笔订单、或与之存在正在处理的付款纠纷的买方,卖方保留拒绝为其交付或履行订单的权利。
价款于下单当日全额支付,方式如下:
- 银行卡
- paypal
第 11 条 - 产品供货 - 退款 - 解除
除不可抗力情形,或在网站首页明确公告的网店关闭期间外,发货期限将以现有库存为限,为下述期限。发货期限自订单确认邮件所载的订单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于法国本土及科西嘉岛的交付,期限自买方下单之次日起计,方式如下:。至迟,期限为合同订立后 30 个工作日。
对于海外省及海外领地(DOM-TOM)或其他国家的交付,交付方式将逐案向买方说明。
如未遵守约定的交付日期或期限,买方在解除合同前,须先催告卖方在合理的额外期限内履行合同。
如新期限届满仍未履行,买方可自由解除合同。
买方须以挂号信附回执,或以其他持久介质上的书面形式,逐步完成上述手续。
除非专业方在此期间已履行,合同将在卖方收到告知该解除的信函或书面文件时视为解除。
但如上述日期或期限对买方构成合同的实质性条件,买方可立即解除合同。
在此情形下,合同解除时,卖方须至迟在合同被解除之日起 14 天内,向买方退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如所订购产品无货,买方将尽快获知,并可取消其订单。届时买方可选择要求至迟在付款后 14 天内退还所付款项,或要求换货。
第 12 条 - 交付方式
交付是指向消费者转移商品的实际占有或控制。所订购的产品按上述方式和期限交付。
产品交付至买方在订单上填写的地址,买方须确保地址准确。因交付地址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卖方的任何包裹,将由买方承担费用重新寄送。买方可根据要求,通过在订单上勾选相应选项,将发票寄往账单地址而非交付地址。
如买方在交付当日不在,配送员将在信箱内留下投递通知,买方可据此在通知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领取包裹。
如交付时原包装破损、撕裂或已被打开,买方须检查物品状态。如已受损,买方务必拒收包裹,并在交付单上作出保留说明(因包裹已打开或受损而拒收)。
买方须在交付单上,以手写保留说明并附签名的形式,注明有关交付的任何异常(损坏、相较交付单缺件、包裹受损、产品破碎等)。
一旦买方或其授权人签署交付单,即视为已完成此项检查。
买方随后须至迟在收到物品后两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向承运人确认这些保留说明,并将此信函的副本通过传真或普通信件发送至卖方在网站法律声明中所载的地址。
如产品需退回卖方,须在交付后 14 天内向卖方提出退货申请。超出此期限提出的任何申诉将不被受理。仅当产品保持原状(包装、配件、说明书等)时,退货才会被接受。
第 13 条 - 交付错误
买方须在交付当日、或至迟在交付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卖方提出任何有关交付错误和/或产品在性质或质量上与订单标示不符的申诉。超出此期限提出的任何申诉将被拒绝。
买方可自行选择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诉:
- 拨打以下电话: ;
- 发送邮件至以下邮箱:contact@pastelfamily.com。
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将不予受理,并免除卖方对买方的一切责任。
收到申诉后,卖方将为相关产品分配一个换货编号,并通过邮件告知买方。产品的换货只有在分配换货编号后才能进行。
如遇交付错误或换货,任何需换货或退款的产品,须连同原包装整体退回卖方,以挂号 Colissimo 寄至以下地址:, 。
退货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 14 条 - 产品保证
14-1 法定符合性保证
卖方保证所售商品符合合同,使买方可依据法国消费法典第 L. 217-3 条及后续条款所规定的法定符合性保证提出请求。
在实施法定符合性保证时,特此提示:
- 买方自商品交付起享有 2 年的行使期限;
- 买方可在维修或更换商品之间选择,但须受法国消费法典第 L. 217-17 条所规定的费用条件约束;
- 对于全新商品,买方在商品交付后的 24 个月内(二手商品为 12 个月)无需证明商品不符合。
14-2 法定隐蔽瑕疵保证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1641 条及后续条款,卖方对所售商品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负有保证责任。买方须证明瑕疵在商品出售时即已存在,且其性质足以使商品不适合其预定用途。此项保证须在发现瑕疵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买方可依据法国民法典第 1644 条,在解除销售或降低价格之间进行选择。
第 15 条 - 撤销权
撤销权的适用
根据法国消费法典的规定,买方自订单交付之日起享有 14 天的期限,可退回任何不满意的物品,并要求换货或退款而不受处罚,但退货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退货须保持原状且完整(包装、配件、说明书等),能够以全新状态重新销售,并附上购买发票。
受损、弄脏或不完整的产品不予受理。
撤销权可在线行使,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撤销表单。在此情形下,将立即以持久介质向买方提供一份回执。也接受任何其他撤销声明方式。声明须明确无歧义,并表达撤销的意愿。
如在上述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将退还所购产品的价款及交付费用。
退货费用由买方承担。
换货(视供货情况而定)或退款将在卖方按上述条件收到买方退回的产品后,至迟于收货之日起 14 天内完成。
例外情形
根据法国消费法典第 L221-28 条,撤销权不适用于以下合同:
- 供应价格取决于专业方无法控制、且可能在撤销期内发生的金融市场波动的商品;
- 供应按消费者规格制作或明显个性化定制的商品;
- 供应易变质或易迅速过期的商品;
- 供应经消费者在交付后拆封、且因卫生或健康保护原因无法退回的商品;
- 供应在交付后因其性质与其他物品不可分割地混合的商品;
- 供应交付延迟超过三十天、且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价值取决于专业方无法控制的市场波动的含酒精饮料;
- 在消费者住所紧急进行、并经其明确要求的维护或维修工程,以应对紧急情况所严格必需的备件和工程为限;
- 供应经消费者在交付后拆封的音频、视频录制品或计算机软件;
- 供应报纸、期刊或杂志,但此类出版物的订阅合同除外;
- 供应非以实物介质提供的数字内容,且其履行已在消费者事先明确同意并明确放弃其撤销权后开始。
第 16 条 - 不可抗力
一切非双方意志所能控制、导致无法在正常条件下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均被视为双方义务的免除事由,并导致义务中止。
援引上述情形的一方,须立即将其发生及其消失通知另一方。
凡不可抗拒、外在于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非双方意志所能控制、且尽一切合理努力仍无法阻止的事实或情形,均视为不可抗力。明确而言,除法国法院判例通常认定者外,以下情形视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运输或供应手段的封锁、地震、火灾、暴风雨、洪水、雷击、电信网络中断,或客户之外的外部电信网络所固有的困难。
双方将协商研究该事件的影响,并商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如不可抗力情形持续超过三个月,受损方可解除本通用条款。
第 17 条 - 知识产权
网站内容仍为卖方所有,卖方是该内容知识产权的唯一持有人。
买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此内容;严禁全部或部分复制此内容,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罪。
第 18 条 - 信息技术与自由
买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处理其订单和开具发票所必需的。
这些信息可能会传达给负责执行、处理、管理和支付订单的卖方合作伙伴。
买方对其相关信息享有持续的访问、修改、更正和反对的权利。此项权利可按 Pastel 网站所界定的条件和方式行使。
第 19 条 - 部分无效
如本通用条款中的一项或多项约定依据某项法律、法规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终局裁决被认定或宣告为无效,其余约定仍将保持其全部效力和范围。
第 20 条 - 不弃权
一方对另一方未履行本通用条款所载任何义务的行为未予追究,不得在将来被解释为对相关义务的放弃。
第 21 条 - 标题
如条款开头的任何标题与任何条款之间在解释上产生分歧,标题将被宣告为不存在。
第 22 条 - 合同语言
本通用销售条款以法语撰写。如被翻译为一种或多种外语,发生争议时,仅以法语文本为准。
第 23 条 - 调解与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买方可诉诸约定调解,特别是向消费调解委员会或现有的行业调解机构,或诉诸任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如和解)。调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可在我方网站上查阅。
根据(欧盟)第 524/2013 号条例第 14 条,欧盟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以促进欧盟消费者与专业方之间在线争议以庭外方式独立解决。该平台可通过以下链接访问:https://webgate.ec.europa.eu/odr/。
第 24 条 - 适用法律
本通用条款适用法国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司法法院。
无论实体规则还是程序规则均是如此。发生争议或申诉时,买方应优先向卖方寻求友好解决方案。
第 25 条 - 个人数据保护
所收集的数据
在本网站上收集的个人数据如下:
- 开设账户:在用户创建账户时,收集其姓氏、名字、电子邮箱、邮政地址;
- 登录:在用户登录网站时,网站会记录其姓氏、名字,以及登录、使用、定位数据和与支付相关的数据;
- 资料:使用网站上提供的服务可完善用户资料,可能包含地址和电话号码;
- 支付:在支付网站上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时,网站会记录与用户银行账户或信用卡相关的财务数据;
- 通讯:当网站被用于与其他成员通讯时,用户的通讯数据将被临时保存;
- Cookie:在使用网站的过程中会使用 Cookie。用户可通过其浏览器的设置停用 Cookie。
个人数据的使用
从用户处收集的个人数据,旨在提供网站服务、改进服务并维护安全的环境。更确切地说,用途如下:
- 用户对网站的访问和使用;
- 网站运行的管理与优化;
- 支付服务使用条件的组织;
- 对用户所传输数据的核实、识别与认证;
- 为用户提供与网站其他用户通讯的可能;
- 用户支持的实施;
- 根据用户的浏览历史及其偏好,通过展示广告实现服务的个性化;
- 欺诈、恶意软件(malicious softwares)的预防与检测,以及安全事件的处理;
- 与用户之间可能纠纷的处理;
- 根据用户偏好,发送商业和广告信息。
与第三方共享个人数据
在以下情形下,个人数据可能与第三方公司共享:
- 当用户使用支付服务时,为实施这些服务,网站与其签订合同的第三方银行及金融公司建立联系;
- 当用户在网站的自由评论区发布可供公众访问的信息时;
- 当用户授权第三方网站访问其数据时;
- 当网站借助服务提供商提供用户支持、广告和支付服务时。这些服务提供商在履行上述服务的框架内,对用户数据拥有有限的访问权限,并负有合同义务,须依照适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规使用这些数据;
- 如法律要求,网站可传输数据,以回应针对网站提出的申诉,并遵守行政和司法程序;
- 如网站涉及合并、收购、资产转让或司法重整程序,其可能须转让或共享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包括个人数据。在此情形下,用户将在个人数据被转移给第三方之前获知。
安全与保密
网站在数字安全方面实施组织、技术、软件和物理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遭篡改、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然而须指出,互联网并非完全安全的环境,网站无法保证信息在互联网上传输或存储的安全性。
用户权利的实施
根据适用于个人数据的法规,用户享有以下权利,可通过向以下邮箱提出申请予以行使:contact@pastelfamily.com。
· 访问权:用户可行使其访问权,以了解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在此情形下,实施此项权利之前,网站可要求提供用户身份证明以核实其准确性。
· 更正权:如网站持有的个人数据不准确,用户可要求更新信息。
· 数据删除权:用户可依据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要求删除其个人数据。
· 限制处理权:用户可依据 GDPR 所规定的情形,要求网站限制对个人数据的处理。
· 反对处理权:用户可依据 GDPR 所规定的情形,反对其数据被处理。
· 可携带权:用户可要求网站向其提供所提供的个人数据,以便传输至一个新的网站。本条款的变更
网站保留随时对本个人数据保护条款作出任何修改的权利。如对本个人数据保护条款作出修改,网站承诺在其网站上发布新版本。网站还将至迟在生效日期前 15 天,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告知用户。如用户不同意个人数据保护条款新版本的措辞,其可选择删除自己的账户。
附件:
撤销表单
(由消费者填写,
并以挂号信附回执寄出,
须在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最长 14 天的期限内)
撤销表单
致:
FPH — SARL à associé unique (EURL) au capital de 177 000 €
地址:37 rue des Mathurins, 75008 Paris
电子邮箱:contact@pastelfamily.com
SIREN 932 293 129 — SIRET (siège) 93229312900015 — RCS Chartres 932 293 129 — TVA intracommunautaire FR23932293129
出版负责人:François Petit,经理。
托管服务商:Amazon Web Services, Inc., 410 Terry Avenue North, Seattle, WA 98109-5210, USA — +1 206 266 1000
本人特此通知贵方,撤销就以下事项订立的合同:.....................,
下单日期: .........
消费者姓名: .................
消费者地址: .................
日期: ..................
消费者签名
附件:
消费法典
第 L. 217-4 条:“卖方交付符合合同的商品,并对交付时存在的不符合负责。
卖方还应对因包装、装配说明或安装(当合同将安装规定为卖方义务或安装在其责任下进行时)所导致的不符合负责。”
第 L. 217-5 条:“商品符合合同的条件为:
1° 适合同类商品通常预期的用途,并在适用时:
- 符合卖方所作的描述,并具备卖方以样品或型号形式向买方展示的品质;
- 具备买方鉴于卖方、生产者或其代表所作的公开声明(尤其是在广告或标签中)可合理期待的品质;
2° 或具备双方共同约定的特征,或适合买方所追求、已告知卖方且卖方已接受的任何特殊用途。”
第 L. 217-6 条:“如证明卖方不知悉生产者或其代表的公开声明、且合理而言无法知悉,则卖方不受这些声明约束”。
第 L. 217-7 条:“自商品交付起二十四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除有相反证据外,推定在交付时即已存在。对于二手销售的商品,此期限定为六个月。如此推定与商品的性质或所援引的不符合不相容,卖方可予以反驳。”
第 L. 217-8 条:“买方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合同。但买方不得援引其在缔约时已知悉或不可能不知悉的瑕疵来主张不符合。瑕疵源于买方自行提供的材料时,亦同。”
第 L. 217-9 条:“如遇不符合,买方可在维修与更换商品之间选择。但如买方的选择相较另一方式,鉴于商品价值或瑕疵的严重程度会导致明显不成比例的费用,卖方可不按买方的选择进行。届时,除非不可能,卖方须按买方未选择的方式进行。”
第 L. 217-10 条:“如商品的维修和更换均不可能,买方可退回商品并取回价款,或保留商品并取回部分价款。在以下情形下,买方亦有此项权利:1° 如依第 L. 217-9 条所要求、提议或约定的解决方案无法在买方申诉后一个月内实施;2° 或如鉴于商品的性质及买方所追求的用途,该解决方案的实施会对买方造成重大不便。但如不符合属轻微,则不得宣告解除销售。”
第 L. 217-11 条:第 L. 217-9 条和第 L. 217-10 条规定的适用不使买方承担任何费用。这些规定不妨碍损害赔偿金的判付。
第 L. 217-12 条:“因不符合而产生的诉讼,自商品交付起两年届满时时效消灭。”
第 L. 217-13 条:“本节的规定不剥夺买方依据法国民法典第 1641 条至第 1649 条行使因隐蔽瑕疵而产生的诉讼的权利,亦不剥夺其行使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合同或非合同性质诉讼的权利。”
第 L. 217-14 条:“最终卖方可依据法国民法典的原则,对历次卖方或中间人及有形动产商品的生产者行使追偿之诉。
第 L. 217-15 条:“商业保证是指专业方对消费者所作的任何合同承诺,除其旨在保证商品符合性的法定义务之外,就退还购买价款、更换或维修商品,或提供与商品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作出的承诺。
商业保证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并向买方交付一份副本。
合同须载明保证的内容、其实施方式、价格、期限、地域范围以及担保人的姓名和地址。
此外,合同须清晰、明确地载明,无论商业保证如何,卖方仍受第 L. 217-4 条至第 L. 217-12 条所述的法定符合性保证约束,并受有关所售物品瑕疵的保证约束,按法国民法典第 1641 条至第 1648 条和第 2232 条所规定的条件执行。
法国民法典第 L. 217-4 条、第 L. 217-5 条、第 L. 217-12 条和第 L. 217-16 条,以及第 1641 条和第 1648 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完整转载于合同中。
如不遵守这些规定,保证仍然有效。买方有权主张之。”
第 L. 217-16 条:“当买方在购买或维修动产商品时所享有的商业保证期内,向卖方申请一项该保证所涵盖的修复时,任何至少七天的停用期,都将追加到剩余的保证期限上。
此期间自买方提出干预请求之时起计,或自相关商品因维修而交付之时起计(如该交付晚于干预请求)。”
民法典
第 1641 条:“对于所售物品的隐蔽瑕疵,如该瑕疵使物品不适合其预定用途,或极大地减损其用途,以致买方若知悉便不会购买、或只愿支付更低价格,卖方须承担保证责任。”
第 1648 条:“因隐蔽瑕疵而产生的诉讼,须由买方在发现瑕疵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在第 1642-1 条所规定的情形下,诉讼须在卖方可被免除明显瑕疵或不符合责任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否则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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